《意见》提出,加大对跨省界流域环境整治力度,水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新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建。
《意见》要求,相邻省级环保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定期联席会商,督促并协助跨省界流域上下游地区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商机制。做好联合采样监测,组织跨省界流域相邻两省环保部门共同制定跨省界水质监测方案,定期开展联合监测。敏感时期增加监测频次,环保部门要组织水利、渔政等部门及时通报监测数据等情况。
《意见》强调,一旦发生跨省界水污染事故,相邻环保部门立即启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在敏感时段(如枯水期、汛。期)和河流敏感区域(如饮用水源地),跨省界流域相邻环保部门要及时了解重点污染源排污变化情况,必要时采取限产限排等控制排污总量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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